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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朋友紛紛打電話來慶賀我滿三十歲(真的很不想承認),問我週末要如何安排,去哪七逃()?我說,週六我要參加「聆聽他們的故事」的活動!

~啊~這是蝦米?

~聽故事,你是小朋友哦~

 

其實這個活動,很難用一句話和朋友解釋,因為我反對的不是反廢死這件事,但很多人、很多媒體用「人權」這頂大帽子,去緊咬這些受害者家屬,這完全是兩碼子的事,也實在很不公平。過去我們曾經忽視這些事的發生,但現在我們知道了,就應該站出來發聲,很多時候,我獨善其身,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是善良老百姓基本應得的,假使對於這件事冷漠處置,就不是一位善良熱血藍星人的應有作為(握拳)。以下是我修改朱大部落格中「致中華民國法務部部長曾勇夫公開信」一文,將文章修改,並寄出給法務部曾部長。部長日理萬機,所以我將訴求重點直接表達出來;部長是聰明人,知道舉一反三,所以我就不多說明。重點是,這些是許多善良熱血藍星人的需求,部長~你聽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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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部長 勇夫您好:

我們是參與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凱達格蘭大道上「聆聽受害者聲音」活動的參與者和支持者。

 

在現場聆聽我國目前數位遭逢重大犯罪侵害之受害者家屬陳述之後,我們深覺台灣的受害者及家屬保護及支援制度嚴重落後,亟需加以改進。

因此我們希望部長協助以下事項,參照世界各國受害人及家屬保護照顧之趨勢,修改及變革刑事訴訟法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另本運動我們也將邀集民代等各領域人士一同參與),因我國之相關體系與法律接近日本,而日本近幾年的相關改革我國並未及趕上,因此下列建議要點以日本之狀況作一參照,提出我們的建議訴求:

 

1. 法庭及偵查庭為被害人設立庇護室,以避免被告或民眾騷擾。

2. 被害人或代理人在開庭審判結束前接觸審理紀錄的權利。

3. 改善制度,以擴大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機會。

4. 明確訂定審判中”被害人參加制度”。

5. 讓刑事司法機關體認到,如果被害人獲得地位提昇的保證,他們將比較能夠勇於與司法配合。

6. 除反映被害人意見外,確實做到公開、透明化之回覆,而非私底下搓湯圓。

7. 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需要在行政及經費上獨立,不能完全受法務部及地檢署箝制。

8. 成立獨立之犯罪被害人等措施促進委員會,由實際處理被害人問題之人員為新政策提通建議,而非目前由法務部及各地檢署球員兼裁判。

9.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應明定被害人之權利,而非目前的模糊不清的”犯罪被害人補償法”。

 

目前我國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提及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支援機構的建立,且條文模糊不清,未賦予相關機構足夠的預算及執行權力。該法應重新修訂,避免造成各公務機關之間互相推諉,及權責不分的問題。以上所列之我國受害者保護政策及相關法律迫切需要改進若有不足疏漏者,日後將會逐一提出。

 

請法務部曾部長參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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